如果建商有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,消費者目前可採取的救濟途徑如下:
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檢舉,其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如違反
此規定則消費者可根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,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為不實
或引人錯誤的廣告事業單位,命其停止不得繼續做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,如置之
不理還可科處罰鍰。
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的規定,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對他人所受到的損害必須
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如果涉及運用到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,這就不單是行政罰或民
事賠償責任問題而已,進行一步可能會衍生出是否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「詐欺
取財罪」。
該罪乃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
付者,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再者,於民事方面承購戶於請求出賣人必須負起法律責任時,且可引用消費者保護
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,契約履行的內容不得低於消費資訊,而為主張。
因此建議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,助其處理代銷行為時,對於廣告內容必須做適當
的控制,否則一昧追求銷售業績,卻忽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而引來不必要的糾紛,
這是相當不值得的。
面對當前跳票事件頻傳的建築業,承購戶於購買預售屋之前,應更加注意建商之商
譽,如此可避免當建商發生跳票事件時,導致建築工地停擺的,進而損害承購戶之
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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