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買房子時通常有所謂「銷售坪數」,即建商預測將來完工後,地政機關複 丈並完
成登記的產權面積,包括建築物所有權狀中「主建物」和「附屬建物」及 「公共設
施面積」的持分之和。但由於建商常以習用的「使用面積」、「私有面 積」等名詞
做為銷售的字眼,造成消費者的認知與建商有所差距,這也是「虛坪」 產生的最大
原因。
以消費者立場而言,所謂「使用面積」或「私有面積」,都是指實際上看得 到、用
的著的地方,因此,公共設施部分產生的問題最大 。
公共設施通常可分為二種,一為當層電、樓梯間、通道、走廊等,即「小公」 部分
;另一種為配電室、台電受電室、機械房、蓄水池、水箱、空調室、蓄水池 等,即
「大公」部分。前者符合前述標準,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九條中規定 「共同使
用部分,除有特殊情形外,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」,故有專有 共有之區別
;後者為全體共同分擔部分,僅編列建號,並無所有權狀,在「使用 面積」,包括
前者尚無疑義;在「私有面積」,二者均不應列入,此在消費者見 解一致外,亦為
最高法院判決所認同·也唯有如此, 才能真正杜絕「虛坪」的糾紛。
所以,消費者如何避免買到「虛坪」太多的房子?即在廣告上和契約中與建商確定
「銷售坪數」、「使用面積」、「私有面積」的意義,減低雙方的認知差 距·所謂
「銷售坪數」,當指登記簿所載面積;「私有面積」,則為主建物和附 屬建物之專
有部分,而不含納小公、大公;「使用面積」範圍,則以私有面積再 加上小公的專
有共有部分·由於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案已將第六十九條中「專有共 用」部分刪除,
小公是否列入「使用面積」,將有爭議存在。
另外,面積如有短少情形,不論是因法令變更而不能登記或誤差的合理範圍 (如百
分之一),均應訂明合理解決的方式;如就超過或不足數,則以單價訂定 無息找補
規定,當然消費者亦可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,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
總之,建物面積究為多少,實有待雙方以誠信與公平原則確立,才不致面臨重重險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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