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59歲戚姓男子騷擾同住眷村的女性鄰居,日前還傳猥褻簡訊給被害女子,事後才辯說傳錯了。後來,從事房仲業的被害女子得知戚男欲出售房屋,因而找戚男商談賣屋事宜,沒想到,戚竟趁機以右手掌碰觸女子腰部以下、股溝以上部位;板橋地院昨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,判處罰金4萬元,得易服勞役,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99年2月間戚男傳簡訊給女鄰居稱:「蓮妹,妳的乳暈很粉紅…想跟妳XXX」等語,隔天戚男就上門致歉,說:「我傳錯人了。」女子選擇原諒。後來,戚某欲出售房屋,女子上門商談時卻被偷摸,氣憤提告。法官審理認為,女子被摸的部位,如未經本人同意刻意碰觸,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,當然就是「身體隱私處」,故做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