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%是上限,根本沒有賣4,買2的這種規定,這是業界自己自以為是的訂法
只要雙方收的佣金不超過6%,都是合法的,就算買方收6%,賣方不收,這都是可以的
無知的人還在那邊賣4、買2,這是自以為是的訂法
不動產界都喜歡自創很多東西,看似對的,實際上都是依法無據的,什麼房仲經紀人,等等的鳥名詞,都是自創的,而且創這種東西不僅笑死人,而且都是大公司想的,國文造詣真的有問題(房仲=、經紀人都是居間者,那“房仲經紀人“不就是安排“房仲“這項工作的“經紀人“嗎?),講出來的詞句跟北漆沒有什麼兩樣,難怪房仲給人的印象這麼差,連流氓都可以做房仲了,沒有不能做的人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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